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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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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三十四条(跟踪监督)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或者复评,跟踪监督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采取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督职责) 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获证企业、产品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及与其认证相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地方监管职责)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认可监督)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对不能持续符合认可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八条(自律机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认证机构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对认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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