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评议,协助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审查)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并组织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等单位对认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以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四十条(义务性规定)认证机构及相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获证企业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注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决定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撤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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