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相关认证活动,或者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处罚规定)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罚款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认监委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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