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 )。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 )或者( ),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 )。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 ) 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 )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 )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 )或者( ),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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