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该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30: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破产的法律适用
案例31:1980年港商投资4 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莱斯银团借款3 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为抵押。之后,该公司又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2 900万港元,并以其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产生第二抵押之债。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他公司款项840万港元。1984年,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占股67%)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破产,被享有债权的银行清盘接管。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他人之前行使抵押权,它委托马域槽会计楼到深圳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接管该公司。
问题:1.应依哪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2.结合本案例,分析破产的效力问题。
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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