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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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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1)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①法院地法说。②属人法说。③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在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的各国,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用法院地法;以法院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并重。④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说,这是欧洲立法中出现的新趋势。(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即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35,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 "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 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案例36,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37,1 、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或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婚姻要想有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样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婚姻形式要件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宗教仪式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特殊形式的方式等。我国采取的是单一的民事登记方式。 2 、我国法律规定中对类似本案涉及的两个中国人在外国结婚并无针对性规定,但在一方是外国人时缔结的婚姻和对涉外离婚案件婚姻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8 条,《民法通则》第 147 条都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可以认为,我国对婚姻缔结适用的准据法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 3 、本案中,如按一般原则,须适用双方婚姻缔结地即泰国法律。但是,中国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李某和陈某旅游到泰国结婚是为了逃避我国关于法定婚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4 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不应适用泰国法,而应适用中国法。 4 、本案依法应适用中国法。中国法不承认以宗教仪式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有效性;同时,李某和陈某也不符合法定婚龄这一婚姻实质要件。所以,该婚姻关系不成立,陈某不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 ,案例38,(1)李X虽住香港龙船湾流动船上,但其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且其常住地在深圳市沙头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故李X的住所在深圳沙头角;(2)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深圳沙头角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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