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1)瑞士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应指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在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时,已同意把“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均适用该公约,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应有效。 (2)中国J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主要应指出:瑞士G公司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过合同履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此,此案不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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