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案例40:本案中的诉讼当事人肯德尔夫妇原为一对玻利维亚夫妻。1974年,妻子决定同其孩子一道离开玻利维亚。在她临行之前,她以她并不懂的西班牙文签署了一些文件。她丈夫告诉她,那些文件是允许她带孩子离开玻利维亚的文件。1975年,玻利维亚法院判决这对夫妇离婚,声称是对该妻子作为原告的案件所作的判决。玻利维亚法院认为该妻子离开玻利维亚前签署的文件构成一种代理,法院可在妻子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离婚判决,后来该判决在英国要求承认时被拒绝。
问题:根据本案分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国际私法协助)案例41: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综合题)案例42:中国男已婚,1995年被派往某穆斯林国家建设某工程,与当地一年轻女子恋爱,并根据当地一夫多妻制的规定结婚,1996年,该男子工作期满回国,回国后不久在一车祸中死亡,并在中国留下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因与其在国内的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律。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1,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成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权。未经主权国家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是产品制造商,也没有从事烟火出口贸易。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列为被告是不恰当的。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各国公认的冲突规则,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所以适用美国法律。
案例2,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识别”,识别是给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类,目的是要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实体法(准据法)。
,案例3,(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个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 (2)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一派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另一派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依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判决该女子的再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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