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丁州上诉法院审理该案时,福尔德法官主张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法律,而不适用合同的缔结地法律。并且,他认为,该案与甲国关系最为密切,如订立别居协议的双方是甲国公民;他们在甲国结婚并生育子女;且在甲共同生活达15年之久,等等。至于丁州,与该案的关系仅为别居协议的订立地,且此因素也纯因偶然造成。据此,丁州上诉法院最终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甲国法律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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