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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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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包含了很多有名的案例及分析,包含自考题

案例22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法关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

案例23,(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认为有行为能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案例24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案例25(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案例26, (1)本运送合同是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签订的国际联运合同国是该协定的参加国,故处理本案的准据法应为该协定。(2)根据上述协定,收货人的赔偿请求必须向到达站提出,由进口国境局受理。进口国境局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核该项请求并答复请求人。只有在进口国境局铁路拒绝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或逾期不答复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人才有权起诉。故原告不能在收到货物以后马上起诉。(3)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应判决被告先行赔偿。

案例27,(1)本案的性质是因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2)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实践普遍接受的管辖原则。但海上侵权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如发生于一国领域内,而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如船舶碰撞、海上污染等,一般认为该侵权行为发生于沿海国。沿海国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应该具有专属管辖权。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位于一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内部,而与沿海国无关,如船舶内部的船员、船主、乘客相互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由船旗国法院管辖。本案因发生在埃及的亚历山大港,属于埃及领海以内,且又是船舶碰撞案,埃及法院对该案当然拥有专属管辖权。苏方提出此案应交由莫斯科解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3)根据国际私法的普遍实践,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在程序上只能适用法院地法。本案有关程序问题,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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