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1)应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因该外商独资企业是设在中国经济特区的企业,是中国法人,因而对该公司资产的处理应适用“法人本国法”即中国法。(2)关于国际私法中的破产效力问题,通常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在宣告国范围内有效,另一种则认为这种效力及于企业的所有财产,而不管这种财产位于国内还是国外。
,案例32,(1)离婚案件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直接关系到本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各国大都主张对在内国设有住所或具有内国国籍的当事人享有管辖权。我国法律结合国籍和住所地标准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扩大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本案中,虽然甲已向美国法院起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我国国内一方原告住所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享有管辖权。(2)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不同的主张与实践: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我国采用法院地法说。本案中,我国法院既已依法取得管辖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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