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无形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金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筹集资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各种方法借入的资金是公司的负债。
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公司的长期负债,一年以内的为短期借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内容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第三十条 公司长期负债的内容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的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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