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计价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2、自行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此阶段的费用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此阶段的费用支出同时满足以下5项条件时才能资本化,不同时符合的费用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其他单位作为投资转让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的价格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价值计价。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五十条 无形资产期末计价,公司应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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