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融合教育中的环境设置研究主要讲述物理环境与心理环境的营造
2. 环境的定义与分类
儿童从出生开始就进入这个社会,生活在不同的环境中,从家庭到学校到社区到整个社会大环境,儿童在与环境的互动中学习经验和技能。也就是说,环境并非是无声的,环境中包含诸多信息,它告诉儿童什么行为是可以的,什么行为是不可以的,什么行为是被期待的,什么行为是被允许的,什么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儿童在与环境的互动中习得经验,逐步成长。
社会生态学的观点在残疾或特殊性的归因上强调不能单从儿童本身的身心特征去认识,还应该从儿童生长和学习的环境中去找原因,如不良的教学方式、经验剥夺、经济条件差等。所以在针对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上,不能仅仅注意改变儿童的行为本身,也要注意重新设计儿童的学习和社会环境。
一般对于儿童而言,环境按区域划分可以分为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学校环境等。儿童进入学前融合机构学习前,处于家庭环境中。那是一个安全的、可信任的、受监护的、有积极反馈的、便于探索的环境,进入学前融合机构后,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儿童的影响和作用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在正规教学环境中不仅包括了儿童所处的环境,还包括了人(成人以及其他儿童)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简言之,教学环境设置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环境、人以及互动。良好的环境作用支持了儿童的自发性行为、探索行为以及独立成长的需要。良好的环境具有指导意义,支持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减少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在教学活动中焦虑行为的发生。
1975年,美国福特总统签署并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最少限制环境”则是该法案提出的安置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就是要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尽可能与没有残疾的正常儿童一起生活、学习,即将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与主流社会的限制减少到最低程度。该法案提出社会应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适当的课程与教育以及充分的服务,以促进他们的发展。学校不应拒绝有生理和智力残疾的学生入学,其他单位也不能因其残疾而拒绝给予工作机会。而且,学校必须提供给他们适当的安置与合理的课程。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第一次享有了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接受自由、适当教育的权利。在此法案中,融合不仅是指物理环境上的整合,还指参与到为这些儿童准备的合适的普通教育课程中去。所谓合适是指活动、教材教具、环境与儿童的年龄相符,是适合个体现有水平和后续发展的。最少限制环境并不单纯指融合或自然环境,而是指在儿童的特定年龄阶段,给予有意义的融合。
1997年,该法案修正案IDEA中提出了自然环境来进一步完善最少限制环境的概念,也就是说融合教学环境在最大程度上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同龄正常儿童所处的自然环境,并在环境中提供个别化干预,包括特别设计的教学指导和相关服务。
融合环境并非简单的拿来主义,而是要经过精心设计和调整。融合意味着在为正常儿童设计的同一环境中安置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然而融合又不仅仅是简单地将有障碍的儿童放入到其他正常儿童所处的物理环境之中去。要真正完全融合参与,这些儿童要在社交层面上参与,也就是说有机会去和其他儿童互动,并且参与到与同龄儿童相同或相似的活动中去,这才是真正的最少限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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