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发、建工集团施工的龙宝花园程施工步骤、方法与九龙集团开发的万豪国际工程相同,故新城集团、华艺公司和建工集团亦未侵犯李毓锦的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驳回李毓锦的处理请求的决定。李毓锦不服该处理决定,遂向本院起诉。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省知产局的处理决定认定第三人九龙集团、新城集团、华艺集团和建工集团涉案的管桩施工方法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不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省知产局作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处理专利纠纷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体现在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就本案中被告省知产局的处理决定涉及的三个工程分析如下:
一、第三人九龙集团的万豪国际工程
在程序方面,被告省知产局提供了《专利纠纷案卷申请调处审批表》、《专利案件调查笔录》、《口头审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口审记录》、《补充质证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省知产局就李毓锦诉九龙集团专利侵权的处理决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
在实体方面,被告省知产局在李毓锦诉九龙集团专利侵权的事实认定中结合李毓锦提供的证据、九龙集团的答辩及证据,认定李毓锦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由“新型PHC桩的水冲气举静压沉桩法”及为实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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