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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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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毓锦不服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产局)知法书(2009)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省知产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集团)、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集团)、漳州市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毓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云、被告省知产局的委托代理人郭伟杰、黄典湘、第三人九龙集团、新城集团、华艺公司、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蔡学俊到庭参加诉讼。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省知产局受理李毓锦诉九龙集团、李毓锦诉新城集团、李毓锦诉华艺公司、建工集团专利侵权纠纷三案后,将其并案处理,于2009年4月15日对原告李毓锦作出闽知法书(2009)6号《“新型PHC桩及水冲气举静压沉桩法”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九龙集团在其漳州万豪国际项目管桩工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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