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被控专利侵权方的施工方法中进入管桩部分是水、气组合管,还是水、气混合一体管;二是无论进入管桩部分的是水、气组合管,还是水、气混合一体管,被控专利侵权方的施工方法是否属现有技术。关于九龙集团的万豪国际工程的施工方法采用两种施工的结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部分照片无异议的以及原告对九龙集团在该项目后续施工中使用的是水、气混合一体管无法提供相反证明的情况。关于新城地产的建元南花园工程、华艺公司开发和建工集团承建的龙宝花园工程施工方法与九龙集团万豪国际施工方法相同是指水、气混合一体管的施工方法,本案中所有第三人的项目管桩施工工程均是委托黄秋生施工的,故认定三个项目的管桩施工方法相同。 四个第三人认为本案被告省知产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专利意义上的出版物并不局限于公开发表的,被告所获取的材料均来至图书馆,且这些文章均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发表的,故涉案的管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被告认为本案第三人使用的施工方法缺少诉争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未对原告的专利构成侵权,事实上本案第三人缺少的技术特征不止这一个,还有很多。
围绕本案被告省知产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如下: 原告李毓锦提供了其在行政处理中提交的福州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榕新鉴[2009]第001号《出版物鉴定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陈述意见书》、照片和光盘。被告省知产局和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系原告在行政处理中提交无异议,省知产局认为《出版物鉴定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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