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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决定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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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九龙集团未侵犯原告李毓锦专利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其认定新城集团、华艺集团和建工集团未侵犯原告李毓锦专利权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李毓锦关于被告省知产局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余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省知产局的辩解与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闽知法书(2009)6号“新型PHC桩及水冲气举静压沉桩法”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灿明

审 判 员 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 潘 筝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惠

附注:

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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