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九龙集团未侵犯原告李毓锦专利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其认定新城集团、华艺集团和建工集团未侵犯原告李毓锦专利权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李毓锦关于被告省知产局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余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省知产局的辩解与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闽知法书(2009)6号“新型PHC桩及水冲气举静压沉桩法”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灿明
审 判 员 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 潘 筝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惠
附注:
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人文社科专利纠纷决定书(18)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