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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决定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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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万豪国际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方法和设备未侵犯李毓锦的专利权,新城集团开发的漳州建元南花园(二期)管桩工程(以下简称建元南花园工程)和华艺公司开发、建工集团施工的漳州龙宝花园建设项目的管桩桩基工程(以下简称龙宝花园工程),亦未侵犯李毓锦的专利权。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李毓锦的处理请求。

原告李毓锦不服省知产局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

一、省知产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省知产局没有在现场调查取证,其《处理决定书》中对万豪国际工程施工方法认定是错误的;省知产局对建元南花园和龙宝花园工程的施工方法没有调查取证,就认定该项目与万豪国际工程施工步骤、方法相同,是错误的;省知产局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审查就采纳。二、被请求人九龙集团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不成立;被请求人和省知产局提供的比对文件的公开时间都无法证明在其专利申请日之前。三、被请求人的万豪国际、建元南花园、龙宝花园工程施工方案全部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其认为省知产局对事实认定错误,对公知技术概念模糊,盲目采用公知技术抗辩理由,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故请求:1、撤销省知产局闽知法书[2009]6号《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重新审理该案,重新做出处理决定;2、被告省知产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省知产局辩称,本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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