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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决定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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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省知产局针对新城集团开发的建元南花园工程和华艺公司开发、建工集团施工的龙宝花园工程的施工方法认定问题,答辩称因所有第三人的管桩施工工程均是委托黄秋生施工的,故认为建元南花园和龙宝花园工程使用的方法是与万豪国际工程的步骤、方法相同,但被告省知产局并未提供在行政执法中证明涉案的管桩工程均委托黄秋生施工且黄秋生是否在三个项目的管桩施工中采用相同的方法和设备的证据,其也未提供证据认定第三人新城集团、华艺公司、建工集团在施工中使用的是何种的沉桩方法及设备,该方法及设备是否落入原告李毓锦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被告省知产局对新城集团、华艺公司、建工集团未侵犯李毓锦专利权的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告省知产局作出的闽知法书(2009)6号《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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