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专利方法和九龙集团在施工设备中使用的管桩根本没有原告专利技术所要求保护的桩尖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认定九龙集团未侵犯李毓锦的专利权,并无不当。
二、第三人新城集团开发的建元南工程和第三人华艺集团开发、建工集团施工的龙宝花园工程。
原告李毓锦认为被告省知产局未对其诉新城集团、华艺公司和建工集团专利侵权进行口审属错误,本院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因此被告省知产局未对原告李毓锦诉新城集团、华艺公司和建工集团专利侵权进行口审的行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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