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D.百分比系数法。
2、评分标准:
(1)本案涉及到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2)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属于选择性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协商,不得强迫。本案中,商场与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试用期开始时间,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
(3)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本案中,于某和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写明试用期的期限,因此默认试用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0年10月10日始到2011年4月9日止。
(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除了身高以外,于某完全符合录用条件,不属于试用不合格,该商场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于某。
(5)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超过试用期的,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于某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长6个月的试用期,该商场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于某,应继续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聘用于某。
四、方案设计题评分标准:P163:
1、明确写明协议的当事人:甲方(单位名称)和乙方(当事人姓名)。2、培训项目的目的和内容。3、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种费用标准,乙方在受训期间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自己所应当承担的费用。5、乙方参加培训后要达到的技术或能力水平。6、培训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7、乙方参加培训后要在企业服务的岗位和期限。8、乙方如违约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9、乙方部门经理人员的意见。
10、参加人与培训批准人的有效法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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