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手册
上海市卫生局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 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卫医政(1997)22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及有关医院:
为了加强对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的管理,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减少血液透析引起的各种并发症,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1、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并对已开展的血液透析业务按照标准在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我局在年内进行检查整顿。
2、今后医疗机构需新开展血液透析业务应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局,同时抄送市卫生防疫站,由市卫生防疫站对血液透析室必须具备的有关消毒隔离等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我局根据地区血液透析开展情况、市卫生防疫站出具的验收报告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收治病人,未经我局批准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3、本市血液透析的定点医院暂定为59家。
4、公费医疗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附2:上海市血液透析定点医院名单(暂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1
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一、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及质量要求
凡需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均需经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师决定。
(一)血液透析的收治范围
1、临床诊断急性肾功能衰竭或慢性肾功能衰竭,临床出现少尿、无尿、肺水肿、心包积液等症状。
2、实验室检查: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707.2µmol/L、肌酐清除率≤5-10ml/分、血钾≥6.5 mmol/L。
(二)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1、 休克::收缩压≤10.7Kpa
2、严重心功能不全
3、严重感染或急性传染病
4、晚期肿瘤
5、极度衰竭患者
6、颅内出血和颅压严重升高
7、精神病及婴儿等不合作或家属不同意血液透析者
(三)质量要求
1、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原则上每周1-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6小时。
2、患者在血液透析前应进行血液的HBV、HCV检查(酶标法),对HBV、HCV阳性的患者应使用专用的血液透析机和相应材料。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资格考试认证透析手册(11)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