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血液透析是治疗急、慢性肾衰竭的有效方法。近年来,随着血液透析技术的普及,血液透析治疗的急、慢性肾衰竭病人的数量逐年增加,病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率也有了逐步提高。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行为,进一步提高血液透析质量,以提供安全、有效的血液透析治疗,制定本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总则。
一、本市设置血透室的单位必须是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血液透析业务。
二、本市医疗机构新设置血透室或改(迁)建血透室,必须按程序申报,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新设置(改、迁建)血透室的审批程序 (流程图见附件四)
1、医疗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上海市卫生局,并附血透室平面布局流程图。
2、上海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血液透析布局和需求,结合医疗的功能定位进行审批,对同意新设置(改、迁建)的单位,将血透室平面布局流程图批转至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知医疗机构领取、填写《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见附件五)。
3、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有关消毒隔离规定对血透市平面布局流程图进行审定,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反馈至医疗机构。
4、医疗机构接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书面审定意见后,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医疗机构向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有关消毒隔离规定对血透室进行实地验收,并对透析用水等进行检测。对符合要求的,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书面验收报告报上海市卫生局,并附《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
5、上海市卫生局收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书面验收报告后,对血透室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血透机的数量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医疗机构须收到经上海市卫生局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医院新设置(改、迁建)血液透析室审核表》后,方可正式开展血液透析业务。
四、本市医疗机构血透室如因透析病人增加需添置血透机,也应按上述程序申报(不需附血透室平面布局流程图,上海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不参与审批),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置。
五、血透室从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技术员)必须参加上海市血液透析质控室举办的上岗培训班并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业务,在保证透析充分性等透析质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毒隔离规定,严防由此引发的血源性交叉感染,确保透析安全。
七、透析器和透析管路的重复使用严格按上海市卫生局印发的《透析器、透析管路重复使用方法和质控标准》(见附件三)执行。
第二章 肾衰竭血液透析适应证及禁忌证
一、慢性肾衰竭(简称CRF,下同)血液透析适应证
一般在病人肌酐清除率(简称Ccr,下同)降至l0ml/min左右时即应开始进行血液透析,糖尿病病人宜适当提早,当Ccr小于l5 ml/ min时开始透析。其它的参考指标为:
1、 血尿素氮≥28.6mmol/L (80mg/ dl)。
2、 血肌酐≥707.2µmol/L(8 mg/ dl)。
3、 高钾血症K≥6.5 mmol/L。
4、 代谢性酸中毒HCO3≤16.74 m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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