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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有限责任由于限定了投资者的风险,保障了其利益而极大地激发了投资热情,成为资本集中的最有效途径和经济增长的巨大动力,对于现代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另一方面,有限责任也存在致命的缺陷。这表现在:
首先,有限责任的创立本身就是对传统风险责任制的背离,是对债权人优势地位的削弱,在对债权人的保护上,无疑是非常薄弱的:根据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成员,享有资产受益、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并行使监督权及其他一些优先权利,其义务仅仅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则被看作是契约法上规定的一种请求权人,与公司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因而公司在着重考虑保护股东权利,促进经济大规模发展之时,势必会忽略甚至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在公司组织与经营管理中,相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居于有利的地位,有权经营管理公司或监督公司运行,获得的收益往往超出其投资。而债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通常无权介入,甚至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或破产,往往因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变得两手空空,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与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对等,与社会公 平正义观念不符,显失公平。
其次,由于有限责任将股东风险限定在可预知的范围内,在给其有效保护的同时,也会刺激其推动公司从事冒险行为,而在冒险失败,侵害了他人利益时,却缩身于有限责任的庇护下隔岸观火。公司的独立人格易被滥用和控制,成为欺诈他人、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这是法律的正义性所不能容忍的。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双重独立人格,两者的分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公司的运作最终要靠人来实现,股东作为公司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人,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运作。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可能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淆,造成公司的空壳化。甚至有时控股股东无视公司利益和他人利益,利用公司从事各种不法行为,攫取不法利益,将公司作为谋取非法所得的手段和规避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工具。此时,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就像一道屏障,将法人与出资者隔开,保护了出资者免受债权人追索,一旦法人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不仅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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