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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在公司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之间设下了法律屏障,实现了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鼓动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使得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失衡,因而必须有一种制度对股东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配套。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独立的财产利益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否则其法人格就不完整。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对符合相应要件实际上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征的公司的法人格予以暂时否认,责令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行为及后果承担无限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损失,这是法律保障正义、恢复正义的需要。我国虽然已经在新公司法中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因此,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加强学习研究,借鉴和移植西方国家成熟的、可行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促进现代企业的规范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含义入手,论述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各国的比较研究,就我国现有立法中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考察,结合此项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情况,并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字:公司人格,公司人格否认,有限责任,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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