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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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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日本的经济界在1956年也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把承担社会责任视为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并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企业仍象过去那样,只追求企业的个别利益而无视企业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则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繁荣稳定。

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就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以及政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公司有义务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用户、消费者、供应商、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所代表的环保利益、税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我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大规模地设立公司,公司具有营利性的特征,片面强调公司的责任是为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传统公司法理念也将公司视为股东获取利益的工具,在公司发展的初期,大多数公司规模小且具有封闭性,公司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律制度也将维护股东的利益作为首要目标,这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增强经济活力,刺激投资,加速公司的设立与资金的筹集,法律尽量可能地赋予公司股东最大的权利与自由,给予其最大的安全感,因此,就当时而言,公司的社会责任被忽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推进,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公司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趋增强,公司由小型的、封闭的类型开始向更多的大型的,开放的公司转变,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利益群体大大增加,其影响力己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时,就不得不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提到首位,因此,将公司的责任仅归结为只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公司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现代经济对公司的客观要求。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我们应当直接要求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积极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规制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保障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

当然,依据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当公司滥用法人人格时,其遭受损害的其他与公司相关的利益群体,如公司雇员、当地居民乃至公共利益的代表机构等都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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