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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也属于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公司人格的扩张显然首先就应该是上述行为之外的行为。然而,如前所述,并非一切超越上述范围的行为都必然构成公司人格的扩张,其中一部份恰恰属于公司人格的否定。例如,股东操纵一个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可能构成公司人格的否定,而不能构成公司人格的扩张。换言之,要构成公司人格的扩张,除了超越“经营范围”外,该行为还必须具有不违反法律义务和其它强制性规定的基本特征。
公司人格否定是对公司传统意义上法律人格的动摇和弱化,而公司人格扩张则是对公司传统意义上法律人格的强化和扩充;如果说公司人格否定是对公司法律人格的限制的话,那么,公司人格的扩张则是对公司法律人格的延展。可以认为,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公司人格否认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该学说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性,
认为,如果说有人格,也应归属于一定的自然人,或者无主财产,而无需拟制什么想象中的人格。①该说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认。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充分肯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处理的制度,它只在个案中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但就其他法律关系而言,公司人格依然存在。
(3)公司人格否认也不同于公司的消灭
公司的消灭是指公司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在法律人格上完全的丧失
和死亡,又称为法人的“终止”、“解散”或“消亡”。法人之消灭,须经消灭法人的法律程序,分为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主要分为三种:法人自行解散、公司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解散和公司宣告破产。②清算为使法人归于消灭的法律程序,是在公司解散的程序性法律活动完结后,对已解散的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清理,并对未完事务进行了结,而使公司法人最终消灭的法律程序行为。公司的消灭意味着公司存续期间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至清算终结之日正式完全丧失,意味着在法律上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权利①
②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70 公司法第189-1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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