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资料
2010年房地产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一、地产企业的常用避税措施
(一)利用关联建筑公司多开发票,加大成本。
评价:同时资金回流,避个人所得税,注意偷税和筹划的界限问题。
(二)在国内设立咨询公司、设计公司,多列费用。
(三)在国外设立设计公司加大成本,尤其是香港等地。
评价:注意国税函【2009】507
(四)设立关联的新办商业企业,运用甲方供材以加大成本。
评价:例如周正毅融资,运用要得当,但没有连续性筹划的例子。
(五)设立关联的装饰公司,销售精装修房的筹划。
评价:注意国税函[1998]53号、财税【2006】114号文件
(六)设立关联的代理公司,进行流程再造。
评价:注意国税发[1995]76
(七)地产企业完工后,设立销售公司,分解收入,降低增值率。
评价:一般不提倡使用,因为契税交的太多,建立了很多避税链公司,财务可能
都在一间办公室。
二、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一)、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可以是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只要是签订了预售合同,都算是“销售
收入”,新31号文件通篇没有出现“预售收入”字样。而销售收入是可以作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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