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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税务稽查风险防范(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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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资料

问:土地增值税,是既作为收入,又作为费用扣除好呢,还是既不作为收入,

也不作为费用扣除好呢?

案例:经查甲公司“其他应付款”账户,该公司2003至2005年在销售商品

房时向客户收取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2200

万元,未做任何税务处理。

其中专项维修基金700万元符合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不计征营业

税,其余1500万元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四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代收款项

营业税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

2、因代收款项票据由委托方开具,根据31号文的规定,此代收代付款项不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因为代收费用单独核算,所以也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代收费用的总结

1、营业税(除了四种情况,一律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可以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3、土地增值税(不允许做加计扣除及开发费用扣除基数)

个人观点:倾向于做代理业,规避营业税,不去考虑企业所得税三项费用基

数问题。以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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