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资料
入额,其①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②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
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
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
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1、首付款和按揭款确认收入时间的不一致,如何解决其销售成本的分摊问题?
2、按揭保证金是否允许在按揭收入中扣减?(次贷危机)(国税函发【2007】1272
号文件)
3、关于银行按揭款项的稽查
(1)伪造银行按揭合同案例(别墅和住宅卖一样的价钱)
(2)假按揭案例(建设银行假按揭事件、森豪假按揭事件)
问:假按揭在税收上如何处理呢?(疑难解答)
税收不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一律纳税。
4、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1)、假按揭的特征:购房人员能在工资表中看到(本企业人员);内部人
员买房不便宜,反而贵;将按揭销售收入计入短期借款,混同融资行为;财务费
用中列支个人按揭利息;企业代替个人还按揭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房子没有
卖出去前的租金,冲销个人应收款。
(2)、稽查查到以后的交涉。(不要轻言放弃,作退房处理)
利用银行和税务信息的不对称,争取“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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