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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税务稽查风险防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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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资料

3、营业税2009年的新政策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

金、代收款项、待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

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特殊项目的代收费用

(1)、代收的维修基金征收营业税么?(国税发[2004]69号)

(2)、代收的契税和印花税是否缴纳营业税?

(3)、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收的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国税

函【2009】520号第二条)

总结:原则上代收费用作为价外费用,要缴纳营业税,以下情形除外:

(1)、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三个条件的代收费用;

(2)、代收的维修基金(国税发【2004】69号文件)

(3)、代收的拆迁补偿费(国税函【2009】520号)

(4)、收的契税、印花税(是税不是费)

(5)、个别省自行规定了不征收营业税的个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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