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资料
5、开发企业如何规避对代收费用交纳营业税?
(1)、国税发〔1995]76号(从代理业讲起)
(2)、国税函〔2007]908号(差额征税)
(3)、国税发[1998]217号(建设部和总局协调的结果)
(4)、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九款
(二)、企业所得税
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影响税款本身,影响所得税款的利息。
是否将代收费用纳入所得税收入,未作统一要求,要根据开发商是否对代收
费用开票或纳入房价内而定。代收费用无论是否作为收入都不影响所得税,只是
影响所得税款的利息。
有关部门对开发商开票,开发商对业户开票,或者开发商在账目上体现利润
差价。这种情况下,收取的代收费用要记作收入,当向有关部门缴纳时,可以作
为成本费用扣除。
(一)无论如何操作不影响所得税款本身。
(二)可能影响所得税款的利息。
(三)如果纳入收入可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三)、土地增值税
1、财税[1995]48号文件第六条、
2、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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